温州市营销员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温州市营销员协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温州籍从事营销人员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围绕政府中心工作;拓展服务方式和内容,联系和团结广大会员,反映会员心声,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营销员行为,开展营销工作交流、研讨;在政府、企业、会员间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为温州社会经济发展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自愿接受温州市经贸委的业务指导和温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温州乐清市柳市镇柳江大道国土资源分局5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办会方向;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在政府、企业和会员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开展各项技术、信息、市场、商务等经济活动。
(二)组织会员学习、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提高会员的法制意识和政策观念,自觉依法经营和诚信经营。
(三)组织会员开展评比优秀会员活动,宣传表彰优秀会员,激励会员提高自身素质,增强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四)团结会员开展技术咨询、培训、交流管理经验,了解市场行情,预测市场动态,收集和反馈国内外、域内外的产品经济信息,并协助政府、企业搞好本区域、本单位的经济工作。
(五)加强会员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采纳和反映会员的合理化建议,为政府、企业提供决策依据;
(七)加强横向联系,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八)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拥护、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并积极履行会员义务;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向本会工作提供合理化建议,并予以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
(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和任务;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特殊原因拖欠会费,经催促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确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本会理事会由全体会员代表选举产生;
(六)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聘任名誉会长、荣誉会长和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审议理事辞职事项;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与任命;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如既不参加又没指派代理人参加理事会连续缺席两次者,视为辞职。情况特殊的理事会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有敬业爱岗及奉献精神。
(二)在本业务领域有较高威望和较大影响的;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处理会务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本会工作,具有本职务需要具备的业务素质和开拓进取精神。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任期届满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在其任期届满后协会授予其荣誉会长称号,荣誉会长按届序排列。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并对理事会负责;会长办公会议成员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组成。
第二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决定召开,一般每年召开两次,会长办公会议成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并经会长同意,可委托代理人参加,如连续两次既不参加又没指派代理人的,视为辞职。情况特殊的会长办公会议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议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企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0年9月2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